一般宣導2025.10.15
助114年樺加沙颱風災區受災農漁民復建,依「農業金融機構辦理114年樺加沙颱風風災災區受災農漁民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辦理展延作業
一、依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及行政院114年10月7日院臺忠字第1141028328號公告辦理。

二、為協助風災災區受災農漁民重建,行政院於114年10月7日依災害防救法公告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為樺加沙颱風風災災區範圍,另依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13條規定,本部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爰就受災農漁民既有專案農貸訂定旨揭措施(如附件)辦理展延作業,措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農漁民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支付,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

(二)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15年9月21日止。

(三)辦理程序:

1、受災農漁民應檢具貸款展延申請書、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

2、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展延案件,應儘速審理並逕為准駁,將結果通知借款人,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得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第2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函報本部。

3、本案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之申請及撥付作業事宜,貸款經辦機構應按月將核辦結果列冊(格式詳附件)報送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後送交農業部備查。

三、為利災區受災農漁民即時取得協助措施資訊,農業部農業金融署於官網設置「近期颱風及豪雨專區」(網址:https://reurl.cc/gYQR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