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宣導2025.10.15
因應樺加沙颱風造成農業災損,農業部提供「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自撥貸日起1年內免息措施
一、農業部114年10月9日農授金字第1147467200A號公告

二、考量114年樺加沙颱風災損情況嚴重,為減輕受災農漁民財務負擔及協助其復建、復耕、復養,提供因114年樺加沙颱風申貸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下稱天災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下稱農企業災貸)案件,自撥貸日起1年內,利息免予計收,由農業部予以補貼,免息期間,免收農信保保證手續費。受災農漁業者檢附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等文件,經貸款經辦機構核貸後,即可自撥貸日起直接享有免息優惠。

三、另為進一步協助因114年樺加沙颱風受災之農漁業者減輕財務負擔,既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含天災貸款及農企業災貸)申請延期還款有急迫性,依據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5條規定,得加速及簡化程序,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借款人應於115年9月25日前檢具「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申請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期還款(本金緩繳、延長貸款期限或2者同時申請)。

(二)如借款人申請延長貸款期限,延長之期間未逾2年者,貸款經辦機構得免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第2項第1款及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逐案報本部核准。惟貸款經辦機構應覈實評估延期還款之必要性及展延期間之合理性等,將審查結果記載於「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審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