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宣導2025.08.28
助丹娜絲風災復建: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
一、依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及行政院114年8月12日院臺忠字第1141022030號公告辦理。

二、行政院於114年8月12日依災害防救法公告114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範圍新增嘉義市東區全區及嘉義市西區全區,另依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13條規定,農業部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爰修正旨揭措施災區範圍(如附件),措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農業部支付。

(二)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5年7月5日。

(三)辦理程序:

1、受災戶應檢具貸款展延申請書、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但受災戶得請貸款經辦機構調查其遭受之損失,如經調查屬實者,得以貸款經辦機構所填具之調查評估表,代替受災證明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展延案件,應儘速審理並逕為准駁,將結果通知借款人,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得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2條第2項、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第2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函報農業部。 

3、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之申請及撥付作業事宜,貸款經辦機構應按月將核辦結果列冊(格式如附件)報送該金庫彙整後送交農業部備查。 

即時資訊請見農業金融署官網「近期颱風及豪雨專區」。